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6)鄂0111执1195号
裁判日期:2016-11-10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武汉皇爵饰家时尚建材装饰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洪山区马湖新村南湖酒店用品大市场10号楼1楼1号,而非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南湖大道野芷湖西路,法定代表人:彭世容,股东:赵洪付、赵明钊、彭世容,已于2016年7月15日被吊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武汉皇爵饰家时尚建材装饰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彭世容,股东赵洪付、赵明钊、彭世容没有注册“领格”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武汉皇爵饰家时尚建材装饰有限公司和“领格”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潘福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高碑店市。
被执行人:武汉皇爵饰家时尚建材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马湖新村南湖酒店用品大市场10号楼1楼1号。
法定代表人:彭世容。
申请执行人潘福军与被执行人武汉皇爵饰家时尚建材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潘福军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鄂0111民初133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武汉皇爵饰家时尚建材装饰有限公司确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鄂0111民初13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亚青
审判员 彭 芳
审判员 彭芳全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李雨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