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鄂0104民初3513号
裁判日期:2016-11-14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武汉欧亚高科实业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武汉市硚口区长升路5号1栋,而非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长升路5号,法定代表人:王巨民,股东:王巨民、朱庆阳,已于2016年7月14日被吊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星逸”第13414208号第12类电动自行车商品商标注册人为常熟创淘商贸有限公司,而非武汉欧亚高科实业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王巨民,股东王巨民、朱庆阳,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且截止2016年9月21日商标正在转让之中。3、通过商务部核查,武汉欧亚高科实业有限公司和“星逸”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杨文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
委托代理人杨欢欢,系上海达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欧亚高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长升路5号1栋。
法定代表人王臣民,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舒洪,系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6年10月9日受理了原告杨文涛诉被告武汉欧亚高科实业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因特许经营合同属于知识产权纠纷范畴,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莉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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