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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苏0106民初4967号

裁判日期:2017-05-27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广州星班客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前身为广州市京港冷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之一19ABCDIE,法定代表人:石富宁,股东:石富宁、孙俊,经营范围为:餐饮管理;企业管理服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除外);企业形象策划服务;机械工程设计服务;食品科学技术研究服务;策划创意服务;投资管理服务;市场营销策划服务;大型活动组织策划服务;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预包装食品批发;预包装食品零售。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广州星班客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虽已注册“晶锅英雄”第43类餐厅服务商标,也已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但该公司“晶锅英雄”品牌并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周东刚,男,汉族,××××年××月××日生,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告:广州星班客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86-88号建伟大厦20层。
  负责人:孙江楠。

原告周东刚与被告广州星班客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周东刚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周东刚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东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东刚负担。

审判员      毛锦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利

  • 广州星班客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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