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京0115民初7170号
裁判日期:2017-04-27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科赛神龙生物技术开发(北京)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大兴区工业开发区金苑路2号1幢801室,法定代表人:向艳平,股东:王康胜、向艳平,已于2016年10月18日被吊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科赛神龙生物技术开发(北京)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向艳平,股东王康胜、向艳平没有注册“神龙9号”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科赛神龙生物技术开发(北京)有限公司和“神龙9号”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梁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养殖户,住陕西省岐山县。
被告:科赛神龙生物技术开发(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工业开发区金苑路2号1幢801室。
法定代表人:向艳平,经理。
原告梁平与被告科赛神龙生物技术开发(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赛神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
原告梁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科赛神龙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收购梁平土元150公斤,价值30000元;2.判令科赛神龙公司向梁平返还技术服务费38000元;3.本案诉讼费车费由科赛神龙公司承担。事实及理由:2015年5月8日,梁平与科赛神龙公司签订了《土元养殖购销合同书》,约定科赛神龙公司向梁平提供种虫和技术服务,并收购梁平养殖出的鲜虫或干虫,双方还约定了科赛神龙公司对梁平的奖励条款以及回收价格。梁平按约向科赛神龙公司支付了种虫技术费38000元,并按照科赛神龙公司的要求养殖了土元,但在后期梁平向科赛神龙公司交付鲜虫时,科赛神龙公司却以各种理由拒绝收购。故梁平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经审查,科赛神龙公司已于2016年10月18日被工商部门批准注销,已经丧失诉讼主体资格,不能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梁平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珊珊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高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