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5)海执字第9773号
裁判日期:2017-06-27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微金数通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造甲街110号2号平房,法定代表人:杨涛,股东:贺腾龙、杨涛、刘斌,经营范围为: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经济贸易咨询;网上销售自行开发后的产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电子产品、机械设备、通讯设备。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微金”第11475179号第9类收银机商品商标注册人为北京微金数通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涛,而非北京微金数通科技有限公司,且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北京微金数通科技有限公司和“微金”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郑震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魏颖,北京市信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北京微金数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13号3层308号。
法定代表人杨涛,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郑震宇与北京微金数通科技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纠纷一案中,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及其他财产等进行调查,将扣划4174.61元发放申请人郑震宇,现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侯军辉
审判员 周丽军
审判员 李春荣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舜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