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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7)鲁0811执2273号

裁判日期:2017-06-26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山东济宁海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实为济宁海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济宁中区半截阁街8号营业房(实小对面),而非山东省济宁市太白路运河城D座22楼,法定代表人:张季东,股东:张季东、冯爱华、朱荣芳,经营范围为:保健食品经营(有效期限以许可证为准);眼睛视力健康咨询服务;保健用品、眼镜、视力训练设备的销售。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维仕”第6846776号第44类保健服务商标注册人为济宁海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季东,而非济宁海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且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小青。

被执行人:蔡建辉。
  被执行人:深圳市龙岗区维士健康咨询服务部。
  被执行人:济宁海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特许经营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5)任商初字第99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亚洲
审判员     肖 磊
审判员     王 辉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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