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7)沪0107执1498号
裁判日期:2017-06-06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易通泉智能净水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青浦区华新镇华腾路1288号1幢1层A区142室,而非上海市普陀区金沙江路1759号圣诺亚大厦B座7楼,法定代表人:何春荣,股东:毛海兵、何春荣,经营范围为:净水设备、计算机及网络技术专业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开发,计算机网络工程(除专项审批),销售家用电器、净水设备、电子产品、五金交电、通讯器材、机电产品。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易通泉智能净水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第13927527号第35类替他人推销服务商标为“E通全”而非“e通泉”。3、通过商务部核查,易通泉智能净水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和“e通泉”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赵兵,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泰安市。
被执行人:易通泉智能净水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本院在执行赵兵与易通泉智能净水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易通泉智能净水科技(上海)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证券、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能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本案申请人,申请人亦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持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徐 谦
审 判 员 徐 昀
代理审判员 余伟民
二〇一七年六月六日
书 记 员 胡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