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泉民初字第1618号
裁判日期:2016-08-16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上海沃尔得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上海市长宁区江苏路599号1628室,而非上海徐汇区宜山路425号光启城8楼803室,法定代表人:虞承红,股东:上海沃尔得投资有限公司、虞承红,经营范围为:教育信息咨询(不得从事教育培训、中介、家教),商务咨询(除中介),投资管理咨询,企业管理咨询,软件及信息系统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平面设计。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沃尔得”第4597220号第41类安排和组织研讨会服务商标注册人为上海沃尔得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股东上海沃尔得投资有限公司,而非上海沃尔得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且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沃尔得”品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的特许人为上海沃尔得投资有限公司,且上海沃尔得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并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上海沃尔得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组织机构代码:79703063-6。
法定代表人:虞承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侨生、姜小燕,福建志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帆,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鲤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倩雯,福建泉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泽强,福建泉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泉州市鲤城区沃尔得英语培训中心,住泉州市鲤城区,组织机构代码:59598847-5。
负责人:陈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志欣,福建博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沃尔得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帆、泉州市鲤城区沃尔得英语培训中心、马帅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沃尔得投资有限公司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马帅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沃尔得投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沃尔得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马帅的起诉。
审 判 长 林玮珊
审 判 员 张国民
代理审判员 赖世耀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 虹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