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5)杨执字第1665号
裁判日期:2016-01-14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上海伊煜商贸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上海市杨浦区平凉路1499号三层5-338室,而非上海宁国路228号国际设计贸易中心601室,法定代表人:张宏,股东:汤超、尹志梅、张宏,经营范围为:鞋帽、服装、皮革制品、办公用品、日用百货、化妆品、包装材料、针纺织品及辅料、工艺品(除文物)、体育用品、五金交电、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通讯器材(除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建筑装潢材料、家用电器、水泵的销售,商务咨询(不得从事经纪),会展会务服务。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唯佳雅诗”第9629352号第25类服装商品商标注册人为南京乐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而非上海伊煜商贸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张宏,股东汤超、尹志梅,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上海伊煜商贸有限公司和“唯佳雅诗”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上海开域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闫燕海,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闫燕红。
被执行人上海伊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平凉路×××号三层5-338号。
法定代表人张宏,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上海开域广告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伊煜商贸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5)杨民四(民)初字第482号民事判决,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确定的钱款给付义务,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海伊煜商贸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80,000元或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财产性权益。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郑旭珏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旭初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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