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5)杨执字第3849号
裁判日期:2016-03-14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上海伊煜商贸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上海市杨浦区平凉路1499号三层5-338室,而非上海宁国路228号国际设计贸易中心601室,法定代表人:张宏,股东:汤超、尹志梅、张宏,经营范围为:鞋帽、服装、皮革制品、办公用品、日用百货、化妆品、包装材料、针纺织品及辅料、工艺品(除文物)、体育用品、五金交电、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除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专用产品),通讯器材(除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建筑装潢材料、家用电器、水泵的销售,商务咨询(不得从事经纪),会展会务服务。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唯佳雅诗”第9629352号第25类服装商品商标注册人为南京乐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而非上海伊煜商贸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张宏,股东汤超、尹志梅,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上海伊煜商贸有限公司和“唯佳雅诗”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张宏秀,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委托代理人张坤,江苏崇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伊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汤超,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2014)杨民三(知)初字第486号张宏秀与上海伊煜商贸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宏秀要求被执行人上海伊煜商贸有限公司返还货款、加盟费、保证金、违约金计人民币241229元,支付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918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去向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无执行线索提供,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生效的法律文书应当履行,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目前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人如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杨民三(知)初字第48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白 力
审判员 陆拥军
审判员 吴自全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邬伟秉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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