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闵民三(知)初字第1579号
裁判日期:2015-12-01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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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柴继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姜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欣,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创艺宝贝教育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WANGYINGKENG,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海,上海市康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翀,上海市康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创艺宝贝教育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75元,由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钱建亮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邓怡秋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