歙县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6)皖1021执726号
裁判日期:2016-10-13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歙县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至雅风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石景山区阜石路165号2号楼10层1001室,而非杭州市西湖区西湖广告创意产业园1号,法定代表人和股东:霍高领,经营范围为: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销售汽车零配件、建筑材料、电子产品、机械电器设备、通讯设备、五金交电、金属材料、仪器仪表、服装、工艺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医疗器械(仅限I类)、煤炭(不在北京地区开展实物煤的交易、储运活动);承办展览展示活动。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至雅风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虽已受让“AAA”第17类防水包装物商品商标,但至雅风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和“AAA”品牌并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且“AAA”品牌的特许人为亚太三威玻璃膜(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黄山佳仕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歙县。
法定代表人:杨宏义,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至雅风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
法定代表人:王成,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张大水,男,××××年××月××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本院在执行黄山佳仕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至雅风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张大水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至雅风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张大水名下无银行存款。黄山佳仕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目前也提供不了至雅风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张大水名下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2016年10月8日经征求黄山佳仕居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意见,其只要求本院将至雅风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张大水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姚 生
代理审判员 王 炜
代理审判员 汪 艳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胡发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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