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6)兵10执恢2号
裁判日期:2016-10-26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至雅风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石景山区阜石路165号2号楼10层1001室,而非杭州市西湖区西湖广告创意产业园1号,法定代表人和股东:霍高领,经营范围为: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销售汽车零配件、建筑材料、电子产品、机械电器设备、通讯设备、五金交电、金属材料、仪器仪表、服装、工艺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医疗器械(仅限I类)、煤炭(不在北京地区开展实物煤的交易、储运活动);承办展览展示活动。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至雅风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虽已受让“AAA”第17类防水包装物商品商标,但至雅风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和“AAA”品牌并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且“AAA”品牌的特许人为亚太三威玻璃膜(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李云,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北屯市。
被执行人至雅风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555315-9,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阜石路165号2号楼10层10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大水,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云与被执行人至雅风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至雅风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以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消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兵10执恢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徐 雷
代理审判员 聂真强
代理审判员 陈任君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周 皓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7)兵10执恢2号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7)兵10执恢3号
-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鄂01民特252号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6)兵10执恢3号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6)兵10执恢2号
- 歙县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6)皖1021执726号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5)兵十执字第00023号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师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5)兵十执字第00022号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5)京知民终字第1323号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5)新兵民三终字第00001号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5)新兵民三终字第00002号
-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5)石民(知)初字第66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