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辽0106民初10341号
裁判日期:2017-04-13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辽宁君达伟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沈阳市铁西区兴华北街18号2408,而非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兴华街北一路千缘财富商汇B座24层,法定代表人:王丽芬,股东:杨小红、范玉晓、李云鹏、史军、李建伟、王丽芬,经营范围为:投资管理、投资信息咨询(法律法规禁止及应经审批而未获批准的项目除外);企业营销策划;会议服务、展览展示服务;食品研发技术咨询;机械电子设备、食品、化妆品销售;化妆品技术开发;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悠嘻”第18347800号第43类自助餐厅服务商标注册人为沈阳曼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而非辽宁君达伟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王丽芬,股东杨小红、范玉晓、李云鹏、史军、李建伟,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辽宁君达伟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悠嘻”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赵振翔,男,××××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孔德慧,系辽宁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辽宁君达伟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兴华北街18号2408。
法定代表人:王丽芬,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宋新江,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赵振翔诉被告辽宁君达伟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振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8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雪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徐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