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京0115民初9207号
裁判日期:2017-05-10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爱亲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前身为北京华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北京爱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261万元,实缴资本0万元,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桃园东里15号4幢2层3205室,法定代表人:陈敬红,股东:北京爱亲乐乐孕婴用品有限公司、陈敬红,已经注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
原告:杨家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大南街25号5-9-1。
被告:北京爱亲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桃园东里15号4幢2层3205室。
法定代表人:陈敬红,董事长。
原告杨家宁与被告北京爱亲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亲投资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予以受理。
原告杨家宁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杨家宁与爱亲投资公司于2016年12月2日签订的《合作意向协议书》;2.判令爱亲投资公司返还44840元及逾期损失;3.判令爱亲投资公司赔偿交通费、住宿费;4.本案诉讼费用由爱亲投资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2日,杨家宁与爱亲投资公司签订《合作意向协议书》,杨家宁向爱亲投资公司支付定金59800元,爱亲投资公司未能按其承诺在沈阳市内为杨家宁找到一家商场内的店铺,导致无法继续合作,杨家宁要求爱亲投资公司退款并赔偿损失。
本院经审查认为,杨家宁提出诉讼请求的依据为其与爱亲投资公司签订的《合作意向协议书》。该协议书第1条约定,爱亲投资公司收取杨家宁在沈阳市区域内经营合作定金59800元,并为杨家宁在该地区预留经营合作名额至2016年12月7日止;第3条约定,上述约定期限前杨家宁未能按时交费,双方签订的《爱亲特许经营合同》和本补充协议于款项约定交付的最后截止日期的次日起解除。本案系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本院没有管辖权,应移送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告杨家宁亦同意移送审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吴 晶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高梦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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