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京0115民初3902号
裁判日期:2017-03-16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爱亲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前身为北京华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北京爱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261万元,实缴资本0万元,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桃园东里15号4幢2层3205室,法定代表人:陈敬红,股东:北京爱亲乐乐孕婴用品有限公司、陈敬红,已经注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
原告:北京爱亲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桃园东里15号4幢2层3205室。
法定代表人:陈敬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进,女,北京爱亲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法务助理。
被告:苏春,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
原告北京爱亲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亲投资公司)与被告苏春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予以受理。
原告爱亲投资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苏春向原告爱亲投资公司支付1500元软件维护费及逾期付款利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5年6月13日起暂计至本诉讼提起之日约为100元,本息合计1600元);2.判令被告苏春向原告爱亲投资公司支付违约金8940元;3.由被告苏春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告爱亲投资公司与被告苏春于2014年3月8日签订《“爱亲”母婴生活馆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被告苏春加盟原告爱亲投资公司的“爱亲”母婴生活馆经营体系,成为其加盟经销商。合同约定:原告爱亲投资公司同意被告苏春授权经营“爱亲”母婴生活馆,合法经营销售原告爱亲投资公司产品,被告苏春取得相应经销权益。同时,原告爱亲投资公司向被告苏春提供联网销售软件,被告苏春向原告爱亲投资公司缴纳软件维护费100元/月,按年收取。原告爱亲投资公司主张其依约向被告苏春提供了联网销售软件,但被告苏春未支付软件维护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原告爱亲投资公司提出诉讼请求的依据为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书》,本院认为该《合同书》的性质为特许经营合同,双方之间并无买卖合同关系,故本案系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本院没有管辖权,应移送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告爱亲投资公司亦同意移送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 腾飞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马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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