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鲁01民初67号
裁判日期:2017-04-18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济南福瑞天成餐饮技术研发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明水街道香港街二期1号楼611,法定代表人:李跃,股东:山东冠一餐饮集团有限公司、梅伟、李跃,经营范围为:餐饮技术的研发、推广和技术转让;餐饮服务(仅限分支机构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蜜伊冰坊”第14385105号第30类冰淇淋商品商标注册人为李凯,而非济南福瑞天成餐饮技术研发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和股东蒋睿杰,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蜜伊冰坊”品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的特许人为济南冠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且济南福瑞天成餐饮技术研发有限公司并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唐惠美,女,汉族,住浙江省淳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龙,山东齐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冲,山东齐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福瑞天成餐饮技术研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蒋睿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淑华,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鸿艳,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唐惠美与被告济南福瑞天成餐饮技术研发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后。原告唐惠美于2017年4月1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唐惠美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惠美撤诉。
案件受理费2045元,减半收取计1023元,由原告唐惠美负担。
审 判 长 武守宪
代理审判员 颜 峰
人民陪审员 高 蕾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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