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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7)粤01执1191号

裁判日期:2017-06-28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最高人民法院核查,广州希耐食品连锁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万元,截止2019年社保员工0人,官司案件7起,注册地址为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233号1601、1602A,法定代表人:丁力,股东:刘开胜、丁力,已于2019年9月3日注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广州希耐食品连锁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第14655635号第30类面包商品商标为“莱菌河畔”而非“莱茵河畔”,且截止2016年1月13日商标正在转让之中。3、通过商务部核查,广州希耐食品连锁有限公司和“莱茵河畔”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辜春漫,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
  委托代理人:林锋,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雷志容,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州希耐食品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兴华路30号二层东区B13房。
  法定代表人:丁力,职务:总经理。

辜春漫申请执行广州希耐食品连锁有限公司仲裁裁决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穗仲案字第5784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上述裁决确定的义务,辜春漫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执行。

经查,被执行人的住所地位于广州市天河区,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定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行。
  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饶田田
审判员     冯赛霞
审判员     何 山
二〇一七年××月××日
书记员     陈淑宽

  • 广州希耐食品连锁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233号1601、1602A(仅限办公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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