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城市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陕0581民初1283号
裁判日期:2017-05-31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韩城市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上海乔力雅洗衣器材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嘉定区南翔镇嘉好路325号,法定代表人:谢钦贵,股东:叶飞、谢钦贵,经营范围为:洗衣设备的制造、加工,服装干洗设备零配件、洗衣辅助设备、洗涤用品、洗衣耗材、洗衣软件器材的销售,从事服装干洗(限分支机构经营)。
原告:师荣侠,女,生于1985年10月25日,汉族,住×××××××。身份证号××××××××××。
被告:上海乔力雅洗衣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谢钦贵,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师荣侠与上海乔力雅洗衣器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师荣侠于2017年5月31日因双方已经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经和解,再无诉讼必要,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师荣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师荣侠负担。
审判员 雷 萍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薛姣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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