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京0102民初9934号
裁判日期:2016-05-18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悦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陶然亭路12号25幢402室,而非北京市西城区陶然亭北路农夫庄园二层,法定代表人和股东:车超,经营范围为:餐饮管理;酒店管理;投资管理;技术推广;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经济贸易咨询;销售文化用品、建筑材料、金属材料、五金交电、服装、日用品、工艺品、体育用品、通讯设备。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北京悦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虽已注册“悦五福”第30类糕点商品商标,但北京悦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和“悦五福”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韩志强,男,××××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风昌,北京市安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魏鹏,北京市安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悦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陶然亭路12号25幢402室。
法定代表人车超,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新红,北京市普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车超,男,××××年××月××日出生。
本院受理原告韩志强与北京悦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车超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韩志强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韩志强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志强撤回对北京悦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韩志强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崔宇航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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