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苏0105民初1014号
裁判日期:2017-04-10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南京苏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金10万元,注册地址为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110号1504室,而非南京市雨花台区软件大道118号新华汇B3栋3层,法定代表人:周运,股东:荣晓明、周运,经营范围为:预包装食品批发。餐饮管理及咨询;食品加工技术咨询及技术转让;酒店用品、厨房设备及用品、洗涤用品、日用百货销售;投资管理。2、通过商务部核查,南京苏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和“卜菲力”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傅文浩,男,××××年××月××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
被告:南京苏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110号万达广场写字楼D座1505室。
法定代表人:周运。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长民,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金发,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傅文浩诉被告南京苏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傅文浩以起诉主体有误为由于2017年4月1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傅文浩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傅文浩撤回对被告南京苏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45元,减半收取172.5元,由原告傅文浩承担。
审 判 长 殷仁奎
人民陪审员 杨毅池
人民陪审员 陈 霞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何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