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7)京02民终3489号
裁判日期:2017-04-13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广州荣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鹤龙街鹤龙一路86号汇龙D座第4层4026-4035号,法定代表人:周安江,股东:周安江、陈琴,经营范围为:餐饮管理;通用机械设备销售;投资咨询服务;市场调研服务;市场营销策划服务;投资管理服务;商标代理等服务;版权服务;企业管理服务(涉及许可经营项目的除外);食品科学技术研究服务;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预包装食品批发。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正卫寿司”第15488099号第43类餐厅服务商标注册人为北京上达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而非广州荣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和股东梁金山,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广州荣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和“正卫寿司”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小龙,男,××××年××月××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荣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东路71号立业大厦一层北区01。
法定代表人:周安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岩,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小龙因与被上诉人北京荣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创餐饮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6民初184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王小龙于2017年4月13日因与荣创餐饮公司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王小龙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小龙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25元,由王小龙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经纬
审 判 员 韩耀斌
审 判 员 钱丽红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杨 光
书 记 员 牛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