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京0115民初3900号
裁判日期:2017-03-15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爱亲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前身为北京华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北京爱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261万元,实缴资本0万元,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桃园东里15号4幢2层3205室,法定代表人:陈敬红,股东:北京爱亲乐乐孕婴用品有限公司、陈敬红,已经注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
原告:北京爱亲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桃园东里15号4幢2层3205室。
法定代表人:陈敬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进,女,北京爱亲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法务助理。
被告:孟思思,女,1987年2月3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
原告北京爱亲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亲投资公司)与被告孟思思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予以受理。
原告爱亲投资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孟思思向原告爱亲投资公司支付2400元软件维护费及逾期付款利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5年8月20日起暂计至本诉讼提起之日约为160元,本息合计2560元);2.判令被告孟思思向原告爱亲投资公司支付违约金11940元;3.由被告孟思思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爱亲投资公司与被告孟思思于2013年8月20日签订《“爱亲”母婴生活馆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被告孟思思加盟原告爱亲投资公司的“爱亲”母婴生活馆经营体系,成为其加盟经销商。合同约定:原告爱亲投资公司同意被告孟思思在北京市朝阳区望京阜荣街15号开设80平米独立店铺授权经营“爱亲”母婴生活馆,合法经营销售原告爱亲投资公司产品,被告孟思思取得相应经销权益。同时,原告爱亲投资公司向被告孟思思提供联网销售软件,被告孟思思向原告爱亲投资公司缴纳软件维护费100元/月,按年收取,第一年免费使用。原告爱亲投资公司主张其依约向被告孟思思提供了联网销售软件,但被告孟思思未支付软件维护费。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原告爱亲投资公司提出诉讼请求的依据为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书》,本院认为该《合同书》的性质为特许经营合同,双方之间并无买卖合同关系,故本案系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本院没有管辖权,应移送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告爱亲投资公司亦同意移送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 刘亚东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玉洁
-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商罚字(2014)第1258号
-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大兴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工商兴处字(2018)第30号
-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城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京工商东处字(2014)第353号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8)京73民终506号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02民初2386号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02民初2087号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7)京0102民初23321号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7)京73民终740号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7)京73民终739号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京0102民初23320号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京0102民初23318号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京民申4283号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京民申4282号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7)京0102民初21009号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京0102民初16151号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京0102民初22535号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7)京0102民初8296号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京0101民初18426号
-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京0115民初9207号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6)京73民终1045号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6)京73民终1046号
-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京0115民初3902号
-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京0115民初3903号
-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京0115民初3900号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京0101民初3252号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京0101民初3251号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京0101民初3253号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京0101民初3248号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京0101民初2044号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京0101民初2034号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京0101民初10128号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京0101民初3265号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京0102民初22159号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京0105民初31062号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京0102民初4729号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京0102民初13088号
-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京0102民初13086号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京0101民初10127号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京0101民初3259号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京0101民初2043号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京0101民初6619号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京0101民初3256号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京0101民初3255号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京0101民初3258号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京0101民初3257号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京0101民初3269号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京0101民初3262号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京0101民初2038号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京0101民初3270号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京0101民初3260号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京0101民初3263号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京0101民初2036号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京0101民初3264号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京0101民初3266号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京0101民初3268号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京0101民初2035号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京0101民初2039号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京0101民初2040号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京0101民初3249号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京0101民初3250号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京0101民初2042号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京0101民初2041号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知)初字第15893号
-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4)鄂赤壁行非执第00045号
-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一审行政裁定书 (2014)鄂赤壁行非审字第000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