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丰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皖0121民初1166号
裁判日期:2017-04-20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长丰县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合肥培恩电器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安徽长丰双凤经济开发区凤麟路西52号2幢厂房,而非安徽长丰双凤经济开发区凤麟路西062号,法定代表人:盛恩榜,股东:孔凡军、郑冰英、盛恩榜,经营范围为:家用电器、净水设备及配件、厨房电器、厨柜、油烟机、灶具、消毒柜、集成灶研发、生产、销售。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合肥培恩电器有限公司虽已注册“培恩”第11类烘烤器具商品商标,但合肥培恩电器有限公司和“培恩”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苏甲广,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告:合肥培恩电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盛恩榜,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甲广诉被告合肥培恩电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甲广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700元,由原告苏甲广负担。
审判员 金 勇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马雯雯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