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城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冀1126民初46号
裁判日期:2017-03-02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故城县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河北俊雅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石家庄高新区天山大街266号方大科技园005号楼1层101室,而非石家庄市裕华区天山大街266号方大科技园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法定代表人和股东:雷耀情,经营范围为:新能源技术开发、技术服务,建材(木材除外)、电动自行车、五金产品、电子产品、化学产品及原料(危险化学品和需专项审批的除外)、家用电器、日用百货、针纺织品的批发零售;设计、制作、代理国内广告业务,发布国内户外广告业务;展览展示服务;贸易信息咨询;汽车保养服务,汽车清洗服务;助动自行车、非公路休闲车及零配件制造(仅限分支机构)、销售。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路缘”第8991898号第12类车辆轮胎商品商标注册人为贾建彬,而非河北俊雅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和股东雷耀情,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河北俊雅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和“路缘”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曲连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东光县。
被告:河北俊雅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故城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鹏飞。
被告:河北俊雅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耀情。
原告曲连松与被告河北俊雅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故城分公司、河北俊雅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曲连松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曲连松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曲连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曲连松负担。
审判员 马国强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焦庆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