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湘01民初1055号
裁判日期:2016-12-29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中农华丰生物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前身为北京华腾启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广源闸5号1幢7层701-213,而非北京市海淀区中国农业科学院东大门(北三环联想桥南100米),法定代表人:孙晓莲,股东:徐惠芬、孙晓莲,经营范围为: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推广;销售自行开发后的产品。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中农华丰生物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和“爽舌尖”品牌虽已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但“爽舌尖”第19926040号第31类培育植物用胚芽(种子)商品商标已无效。
原告:李杜。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基,湖南二十一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农华丰生物科技(北京)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应德。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仲义,湖南金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农华丰生物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晓莲。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仲义,湖南金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杜诉被告中农华丰生物科技(北京)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被告中农华丰生物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杜于2016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68元,减半收取484元,由原告李杜负担。
审 判 长 周平平
代理审判员 谢 晋
人民陪审员 欧阳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吕育华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