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大民(商)初字第11925号
裁判日期:2015-10-14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夜之星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天朗园C座3层03商业(丰收孵化器2221号),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张顺江,经营范围为:技术推广服务;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展览服务;销售电子产品、汽车配件、五金交电(不得从事实体店经营)、家具(不得从事实体店经营)、仪器仪表、建筑材料(不得从事实体店经营)、文具用品、服装。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北京夜之星科技有限公司虽已注册“夜之星”第9类导航仪器商品商标,但北京夜之星科技有限公司和“夜之星”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石广河,男。××××年××月××日出生。
被告北京夜之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亦城科技中心B座701。
法定代表人张金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广河与被告北京夜之星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石广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一千一百五十元,由原告石广河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刘亚东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玉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