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7)粤0111执528号
裁判日期:2017-03-30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广州益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永平街丛云路839号B501房,法定代表人:年宏磊,股东:年宏磊、闞海波,经营范围为:网络技术的研究、开发;电子、通信与自动控制技术研究、开发;计算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电子产品批发;服装批发;帽批发;鞋批发;化妆品及卫生用品批发;五金产品批发;投资管理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2、通过商务部核查,广州益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云领国际”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任普健,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西兴业县,。
被执行人广州益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永平街丛云路839号B501房。
法定代表人:年宏磊。
原告任普健与被告广州益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云法民二初字第21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生效判决,被告广州益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退还原告任普健技术服务费3458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75元,由被告广州益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92元,上述受理费原告已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在履行判决时将其应承担部分直接向原告给付。广州益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服本院作出的(2015)穗云法民二初字第2150号民事判决,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1民终14910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7年1月6日,任普健以广州益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不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5372元,本案执行费为431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照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广州益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状况。经查,暂无发现被执行人广州益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人,并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具体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人逾期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粤0111执52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
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潘文宇
审判员 邓居诚
审判员 周扬帆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马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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