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京0105民初13415号
裁判日期:2016-08-23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中联时代酒店管理发展(北京)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街39号(金龙水道大厦)三层501室,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叶威礼,经营范围为:住宿(不包含高档宾馆;限分公司经营);以特许经营方式从事商业活动;为住宿的客人零售预包装食品(仅限分公司经营);现制现售风味饮料(仅限分公司经营);酒店管理;商务咨询;酒店管理方面的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为住宿的客人提供日用品、箱包、电子产品的零售服务(仅限分公司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富驿”第43类饭店服务商标注册人为富驿酒店集团有限公司,而非中联时代酒店管理发展(北京)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叶威礼,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
原告:中联时代酒店管理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街39号(金龙水道大厦)三层501室。
法定代表人:侯尊中,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燕,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兰博,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刘晓召,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汝州市。
委托代理人王洪涛,男,村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联时代酒店管理发展(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晓召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中联时代酒店管理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联时代酒店管理发展(北京)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联时代酒店管理发展(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联时代酒店管理发展(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彭新桥
人民陪审员 肖维亚
人民陪审员 张 勇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孙 莹
书 记 员 杨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