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京0105民初8062号
裁判日期:2017-04-21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合肥荣事达小家电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安徽省合肥市双凤工业区荣事达第六工业园,法定代表人:侯文明,股东:上海荣事达经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侯文明,经营范围为:家用电器、五金交电、日用百货的开发、生产、销售、维修。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合肥荣事达小家电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侯文明,股东上海荣事达经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侯文明没有注册“荣事达”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合肥荣事达小家电有限公司和“荣事达”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幸福村中路锦绣园B座2C2室。
法定代表人:路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琦,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锴,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齐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荣桂卫红居委会长桥东街18号首层之一。
法定代表人:周明明。
被告:合肥荣事达小家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双凤工业区荣事达第六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侯文明。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五常大道168号3号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齐创商贸有限公司、合肥荣事达小家电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裘 晖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杨品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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