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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京0102民初30386号

裁判日期:2017-01-23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韩美国际家居用品(北京)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马连道路19号楼813-814,法定代表人和股东:胡建飞,经营范围为:销售日用品、针纺织品、家用电器、工艺品、办公用品、文体用品、家具、机械设备、电子产品、五金交电;投资咨询;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代理进出口。

原告:黄学艳,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无业,住河北省廊坊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北京市鼎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龙洲,北京市鼎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美国际家居用品(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马连道路19号楼813-814。
  法定代表人:胡建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凯,男,韩美国际家居用品(北京)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黄学艳与被告韩美国际家居用品(北京)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月23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黄学艳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学艳撤诉。

案件受理费三千五百零二元,减半收取一千七百五十一元,由原告黄学艳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温同奇
人民陪审员   李智华
人民陪审员   李海黎
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 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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