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丰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皖0121民初2964号
裁判日期:2016-09-27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长丰县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合肥格美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为安徽长丰双凤经济开发区凤麟路西052号,法定代表人:孔凡军,股东:郑冰英、孔凡军,经营范围为:家用电器产品、净水设备配件研发、生产、销售;工业用和商用电开水器、民用和商用净水器饮水机、工业水处理设备整机及配件研发、生产、销售;家用厨房电器、油烟机、灶具、消毒柜、集成灶研发、生产、销售。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合肥格美电器有限责任公司虽已注册“格美”第40类水处理服务商标,但合肥格美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和“格美”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赵康,女,汉族,××××年××月××日生。
被告:合肥格美电器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凡军,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元,减半收取4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胡良清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 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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