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丰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长民二初字第00467号
裁判日期:2015-11-03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长丰县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合肥格美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为安徽长丰双凤经济开发区凤麟路西052号,法定代表人:孔凡军,股东:郑冰英、孔凡军,经营范围为:家用电器产品、净水设备配件研发、生产、销售;工业用和商用电开水器、民用和商用净水器饮水机、工业水处理设备整机及配件研发、生产、销售;家用厨房电器、油烟机、灶具、消毒柜、集成灶研发、生产、销售。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合肥格美电器有限责任公司虽已注册“格美”第40类水处理服务商标,但合肥格美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和“格美”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刘少卯,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仁怀、刘刚,安徽正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格美电器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少卯与被告合肥格美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少卯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少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40元减半收取1320元,由原告刘少卯负担。
审判员 叶荣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陶春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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