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5)亭执字第1801-2号
裁判日期:2016-01-06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合肥格美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为安徽长丰双凤经济开发区凤麟路西052号,法定代表人:孔凡军,股东:郑冰英、孔凡军,经营范围为:家用电器产品、净水设备配件研发、生产、销售;工业用和商用电开水器、民用和商用净水器饮水机、工业水处理设备整机及配件研发、生产、销售;家用厨房电器、油烟机、灶具、消毒柜、集成灶研发、生产、销售。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合肥格美电器有限责任公司虽已注册“格美”第40类水处理服务商标,但合肥格美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和“格美”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潘先友。
被执行人合肥格美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安徽省长丰双凤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孔凡军,该××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潘先友与被执行人合肥格美电器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采取执行措施,申请人暂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向本院申请保留债权,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5)亭执字第1801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恢复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 江
审 判 员 陈 亚
审判员助理 吕安国
二〇一六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 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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