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丰县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4)长民二初字第00318号
裁判日期:2014-07-09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长丰县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合肥格美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址为安徽长丰双凤经济开发区凤麟路西052号,法定代表人:孔凡军,股东:郑冰英、孔凡军,经营范围为:家用电器产品、净水设备配件研发、生产、销售;工业用和商用电开水器、民用和商用净水器饮水机、工业水处理设备整机及配件研发、生产、销售;家用厨房电器、油烟机、灶具、消毒柜、集成灶研发、生产、销售。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合肥格美电器有限责任公司虽已注册“格美”第40类水处理服务商标,但合肥格美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和“格美”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刘红运,女,××××年××月××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陈丙省,男,系原告丈夫,住同原告。
委托代理人:王春雷,山东百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格美电器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孔凡军,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红运诉被告合肥格美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中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红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登新
二〇一四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马雯雯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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