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西民(知)初字第14282号
裁判日期:2015-09-07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悦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陶然亭路12号25幢402室,而非北京市西城区陶然亭北路农夫庄园二层,法定代表人和股东:车超,经营范围为:餐饮管理;酒店管理;投资管理;技术推广;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经济贸易咨询;销售文化用品、建筑材料、金属材料、五金交电、服装、日用品、工艺品、体育用品、通讯设备。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北京悦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虽已注册“悦五福”第30类糕点商品商标,但北京悦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和“悦五福”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历鹏,男,××××年××月××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耿燕,北京市安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魏鹏,北京市安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悦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陶然亭路12号25幢402室。
法定代表人:车超,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新红,北京市普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历鹏与北京悦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历鹏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历鹏的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历鹏撤回对北京悦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温同奇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张 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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