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京0102民初20156号
裁判日期:2016-11-02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悦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陶然亭路12号25幢402室,而非北京市西城区陶然亭北路农夫庄园二层,法定代表人和股东:车超,经营范围为:餐饮管理;酒店管理;投资管理;技术推广;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经济贸易咨询;销售文化用品、建筑材料、金属材料、五金交电、服装、日用品、工艺品、体育用品、通讯设备。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北京悦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虽已注册“悦五福”第30类糕点商品商标,但北京悦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和“悦五福”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刘鑫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山东路28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野,北京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丽丽,北京济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悦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陶然亭路12号25幢402室。
法定代表人:车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红,北京市普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鑫光与被告北京悦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刘鑫光于2016年11月2日向本院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鑫光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鑫光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鑫光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陈依卓宁
人民陪审员 孟 燕
人民陪审员 王 玉 敏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郭 子 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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