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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京0102民初20136号

裁判日期:2016-11-02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悦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陶然亭路12号25幢402室,而非北京市西城区陶然亭北路农夫庄园二层,法定代表人和股东:车超,经营范围为:餐饮管理;酒店管理;投资管理;技术推广;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演出);经济贸易咨询;销售文化用品、建筑材料、金属材料、五金交电、服装、日用品、工艺品、体育用品、通讯设备。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北京悦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虽已注册“悦五福”第30类糕点商品商标,但北京悦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和“悦五福”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赵丽,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东门内大街85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野,北京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丽丽,北京济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悦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陶然亭路12号25幢402室。
  法定代表人:车超,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红,北京市普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赵丽与被告北京悦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原告赵丽于2016年11月2日向本院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赵丽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丽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赵丽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陈依卓宁
人民陪审员 孟  燕
人民陪审员 王 玉 敏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郭 子 沫

  • 北京悦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陶然亭路12号25幢402室
  • 官网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陶然亭北路农夫庄园二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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