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丰民初字第18715号
裁判日期:2014-07-18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熙麦田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菜户营58号2402,而非北京市丰台区菜户营桥西北角财富西环大厦25A01,法定代表人:袁崇峰,股东:袁崇峰、周旻蘅,经营范围为:投资咨询;投资管理;经济信息咨询;企业策划;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销售体育用品、健身器材、体育用品、玩具、电子产品、服装鞋帽。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熙麦田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虽已注册“嬷嬷蜜”第3类化妆品商品商标,但熙麦田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和“嬷嬷蜜”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熙麦田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菜户营桥北财富西环大厦25A01号。
法定代表人:袁崇峰,男,该公司经理。
被告:高荣杰,男,××××年××月××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熙麦田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高荣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熙麦田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三百九十元,由原告熙麦田投资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刁 彤
人民陪审员 曹静波
人民陪审员 卢桂萍
二〇一四年七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盛耀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