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苏0115民初6742号
裁判日期:2016-07-04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荣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马家堡东路71号立业大厦一层北区01,法定代表人:周安江,股东:毛鹏飞、周安江,经营范围为:企业管理服务;投资管理;投资咨询;经济贸易咨询;企业策划;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推广;技术转让;会议服务;市场调查;销售机械设备、电子产品、五金交电、文具用品、金属材料、厨房用具、日用品。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趣果时间”第17926879号第32类无酒精果汁饮料商品商标注册人为南京荣世联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而非北京荣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周安江,股东毛鹏飞、周安江,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趣果时间”品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的特许人为南京荣世联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且北京荣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并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刘高峰,男,汉族,××××年××月××日生。
被告南京荣世联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0244181-3),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
法定代表人周安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泉,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昊,江苏东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高峰诉被告南京荣世联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高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40元,由原告刘高峰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杨倩倩
二〇一六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 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