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
(2016)粤03民终17701号
裁判日期:2016-11-11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和最高人民法院核查,深圳市净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00万元,实缴资本100万元,截止2022年社保员工0人,官司案件11起,注册地址为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新牛社区民治大道与工业东路交汇处展滔科技大厦C座1609室,法定代表人:刁思雄,股东:深圳市净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经营电子商务;日用百货、玩具用品、电子产品、电子元器件、计算机软硬件及其周边设备、成人用品、情趣内衣、自动售货机的销售;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网络技术咨询。(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禁止和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除外)。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商务部核查,深圳市净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虽已注册“净果”第12896221号第42类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服务商标,但深圳市净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和“净果”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上诉人:深圳市净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民治大道展滔科技大厦13A楼13A08室。
法定代表人:刁思雄。
委托代理人:谢苹,广东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王永,身份证住址:河南省鹿邑县。
委托代理人:XX,江苏天之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净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永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6民初74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深圳市净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依法改判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5000元。2、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费用。上诉理由详见上诉状。
被上诉人王永答辩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答辩理由详见其二审答辩意见。
经本院二审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详见原审判决书)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上诉提出按照合同履行的时间、履行的程度在计算违约金时进行抵扣的请求,没有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原审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119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胡志光
审判员 何 溯
审判员 唐林波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房依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