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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鄂0115民初282号

裁判日期:2017-04-05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武汉汇翔风尚商贸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武汉市江夏区江夏大道庙山四路,法定代表人:厉明,股东:周慧琴、厉明,已于2019年1月2日注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三只小熊”第3584230号第25类童装商品商标注册人为邬江,而非武汉汇翔风尚商贸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厉明,股东周慧琴、厉明,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三只小熊”品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的特许人为安徽尚京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且武汉汇翔风尚商贸有限公司并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王子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小才、汪成伟,湖北楚义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汇翔风尚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江夏大道庙山四路。
  法定代理人:厉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业雄,男,系武汉汇翔风尚商贸有限公司客服部经理。

原告王子艳与被告武汉汇翔风尚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王子艳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王子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子艳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王子艳负担。

审判员   姚文清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记员   陈 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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