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7)鄂0104执269号之三
裁判日期:2017-02-13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湖北恒润佳豪商贸有限公司前身为武汉恒润佳豪工艺品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二路(汇丰企业总部)4栋3层1号,法定代表人:徐海芳,股东:余秀华、徐海芳,已于2016年7月14日被吊销营业执照,目前属于非法经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贵居”第13803029号第9类遥控装置商品商标注册人为武汉恒润佳豪工艺品有限公司,而非湖北恒润佳豪商贸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徐海芳,股东余秀华、徐海芳,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湖北恒润佳豪商贸有限公司和“贵居”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王光志,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辽宁省兴城市。
被执行人湖北恒润佳豪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古田二路四栋三层1号。
法定代表人徐海芳。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辽1481民初127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北恒润佳豪商贸有限公司3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执行人湖北恒润佳豪商贸有限公司的收入1208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熊向清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杨福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