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维权的成功率,中诉网携手律师正式推出“联合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诉人,每个人预交两千元诉状代写;联合三个或三个以上投诉人,每个人预交三千元集体起诉”专业法律服务
行业站餐饮 - 服装 - 美容 - 家居 - 建材 - 饰品 - 新兴 - 教育更多 地方站 杭州 - 北京 - 广州 - 武汉 - 郑州 - 深圳 - 合肥 - 上海 - 衢州更多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裁定书

(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3221号

裁判日期:2015-11-30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广州源美服饰有限公司前身为广州韩威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永平街集贤松子窿工业区F栋自编6号,法定代表人:陈明圣,股东:陈明圣、余爱花、刘迎旭,经营范围为:服饰制造;服装批发;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商品除外);商品信息咨询服务;毛皮服装加工;市场调研服务;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技术进出口;机织服装制造;广告业;服装零售。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广州源美服饰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第13108357号第25类成品衣商品商标为“图形”而非“艾米”。3、通过商务部核查,广州源美服饰有限公司和“艾米”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源美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陈明圣。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珮源,住广西贵港市港北区。

上诉人广州源美服饰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的(2015)穗云法民二初字第15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上诉认为: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在被上诉人住所地,本案应由合同履行地即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上诉人(即原审被告)的住所地位于广州市白云区永平街集贤松子窿工业区F栋自编6号,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在没有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先于原审法院立案受理本案的情况下,上诉人上诉要求将本案移送至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审理,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肖逸思
审 判 员   谢国雄
代理审判员   王碧玉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黄靖琳

  • 艾米广州运营总部
  • 广州源美服饰有限公司
  • 注册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永平街集贤松子窿工业区F栋自编6号
  • 免费电话:400-8093-5204000-2900-58
  • 座机号码:020-3123711662739186
  • 免责声明:法院裁判来源于政府公开信息,中诉网不进行实质审查,亦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数据有误,应及时提出有效书面通知,并提供身份证明、联系方式、权属证明及详细侵权证明。中诉网收到有效通知后,会及时核实并采取相应措施。各网站、报社、杂志社、电台、电视台引用、摘编、转载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使用时,必须以资料性等公共免费信息为目的,并且不得对中诉网的内容原意进行曲解和修改,否则中诉网有权拒绝其使用并追究其侵权责任。
    我要支持:0顶一下|我要反对:0踩一下 收藏本文纠错内容打印页面
    热门标签:
    艾米 女装 艾米女装

    政府媒体导航 关注我们:

    提建议 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