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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4)穗天法知民初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2014-05-13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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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新强,男。

被告广州乐欣母婴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超。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新强诉被告广州乐欣母婴用品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新强于2014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新强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新强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950元,减半收取1475元,由原告刘新强负担。

审 判 长  胡文远
代理审判员  廖 俭
代理审判员  朱 颖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曾展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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