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6)粤0306民初19329号
裁判日期:2016-12-27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淘客天下股份实业(香港)有限公司中国大陆运营主体为深圳店商密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上合社区31区水口花园西十巷6号,法定代表人:黄芳,股东:余家家、黄芳,经营范围为:网络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推广;展览展示策划;投资咨询(不含金融、证券、保险、银行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限制的项目);服装、服饰、鞋帽、日用品、工艺品、建筑材料、装饰材料、机械设备、五金交电、电子产品、通讯设备、矿产制品、计算机软件及其辅助设备的销售;国内贸易。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截止2017年11月17日深圳店商密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黄芳、股东余家家没有注册“淘客天下”商标。3、通过商务部核查,深圳店商密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淘客天下”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深圳店商密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工业西路龙胜时代大厦2002。
法定代表人刘会磊,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向石磊,男,××××年××月××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尹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店商密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尹峰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店商密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店商密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1元,由原告深圳店商密码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秀珠
人民陪审员 张小宁
人民陪审员 黄 芳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邓哲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