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5)普民三(知)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2015-06-10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广州金研儿服饰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广州市荔湾区康王中路486号和业广场2004房,而非广州市荔湾区康王中路486号和业广场二十层,法定代表人:高友堂,股东:李义文、高友堂,经营范围为:纺织品、针织品及原料批发;服装批发;鞋帽批发;日用器皿及日用杂货批发;箱、包批发;家具批发;婴儿用品批发;家居饰品批发;编制、缝纫日用品批发;文具用品批发;纸张批发;工艺品批发;其他文化娱乐用品批发;投资咨询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市场调研服务;时装设计服务;饰物装饰设计服务。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金研儿”第6960802号第25类服装商品商标注册人为成都雅格丹妮服饰有限公司,而非广州金研儿服饰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高友堂,股东李义文、高友堂,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广州金研儿服饰有限公司和“金研儿”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赵红丽,女,××××年××月××日出生,满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代理人张爱文,上海仁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法蒙妮(上海)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严红莲。
委托代理人周学瑜,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红丽与被告法蒙妮(上海)服饰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红丽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红丽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 判 长 张佳璐
代理审判员 朱希翔
人民陪审员 李琳峰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林抒蔚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