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7)鄂0111民初4136号
裁判日期:2017-05-09 文书类型:民事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U88连锁加盟网比对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司注册处以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香港泰玛斯国际集团实为香港泰玛斯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陆运营主体为广州瑞朗实业有限公司,前身为广州格帝雅服饰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南岭村七星局路2号二楼,法定代表人:李江安,股东:李江安、徐洪武,经营范围为:服装零售;纺织品及针织品零售;头饰零售;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伞、手杖、鞭子、马鞭及其零件制造;鞋帽零售;头饰批发;机织服装制造;针织或钩针编织服装制造;针织或钩针编织品制造;服饰制造;纺织面料鞋制造;塑料鞋制造;橡胶鞋制造;时装设计服务;饰物装饰设计服务;纺织品、针织品及原料批发;服装批发;鞋帽批发;企业管理咨询服务。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泰玛斯”第13329149号第25类服装商品商标注册人为法国贝尔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而非广州瑞朗实业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表人李江安,股东李江安、徐洪武,也没有查到双方的商标使用许可备案信息。3、通过商务部核查,香港泰玛斯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广州瑞朗实业有限公司和“泰玛斯”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广州瑞朗实业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书城路文秀街10号中石A栋大楼第9层。
法定代表人:肖常伟,男,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欧丁尔,北京市奕明(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霁钰,北京市奕明(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XX珍,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湖北省赤壁市人,住湖北省赤壁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瑞朗实业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与被告XX珍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广州瑞朗实业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瑞朗实业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瑞朗实业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曾晓凤
二〇一七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曹云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