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7)京0106执2077号
裁判日期:2017-05-08 文书类型:执行裁定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环球通达快递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西局西路58号院13-26号1层26号,而非北京大兴工业开发区军合物流D区17号,法定代表人:杨正明,股东:杨正明、吕小伟,经营范围为:经济信息咨询;技术服务;票务代理;营销策划;物流货运;货运代理;仓储服务;企业管理咨询;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承办展览展示活动;销售日用品、办公用品、工艺品、文具用品、体育用品、家用电器、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通讯设备;国内快递(邮政企业专营业务除外)(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7年06月19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北京环球通达快递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第16213103号第39类包裹投递服务商标为“HQTD”而非“环球通达”。3、通过商务部核查,北京环球通达快递有限公司和“环球通达”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申请执行人胡景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南省民权县。
被执行人北京环球通达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局西路58号院13-26号1层26号。
法定代表人:杨正明,经理。
胡景艳与北京环球通达快递有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丰民(知)初字第269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环球通达快递有限公司返还原告胡景艳网络建设费8万元;二、驳回原告胡景艳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被告北京环球通达快递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权利人胡景艳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冻结北京环球通达快递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后经我院查找,被执行人北京环球通达快递有限公司名下均无房产、车档信息,在银行的存款余额不足以清偿剩余债务。现被执行人北京环球通达快递有限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胡景艳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现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京0106执207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 婷
审判员 张海德
审判员 常 萌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张英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