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5)丰民(知)初字第26901号
裁判日期:2016-11-21 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中诉网本网追踪 1、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核查,北京环球通达快递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丰台区西局西路58号院13-26号1层26号,而非北京大兴工业开发区军合物流D区17号,法定代表人:杨正明,股东:杨正明、吕小伟,经营范围为:经济信息咨询;技术服务;票务代理;营销策划;物流货运;货运代理;仓储服务;企业管理咨询;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承办展览展示活动;销售日用品、办公用品、工艺品、文具用品、体育用品、家用电器、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通讯设备;国内快递(邮政企业专营业务除外)(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17年06月19日)。2、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核查,北京环球通达快递有限公司申请注册的第16213103号第39类包裹投递服务商标为“HQTD”而非“环球通达”。3、通过商务部核查,北京环球通达快递有限公司和“环球通达”品牌没有进行商业特许经营备案。
原告:胡景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河南省民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田,民权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
被告:北京环球通达快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局西路58号院13-26号1层26号。
法定代表人:杨正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天堂,北京市新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胡景艳与被告北京环球通达快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通达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景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田,被告环球通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天堂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景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双方于2015年3月21日签订的《北京环球通达快递有限公司网络区域合作书》;2.判令被告退还原告缴纳的费用9万元。后将原诉讼请求第二项变更为“判令被告退还原告缴纳的费用8万元。”事实和理由:2015年3月21日,我与被告在其招商中心签订了一份合作合同,约定我向被告交纳9万元费用后,成为被告公司商丘地区的总代理。我交纳费用后,被告给我出具了授权书。但是,被告没有全国性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被告员工口头承诺在2015年5、6月份将快递业务覆盖到我所在的商丘市也没有实现,而且至今为止被告都没有在全国任一地域开展过快递业务。被告在2015年6月快递给我一份北京环球通达科技有限公司网络区域合作书,要求以该合作书替换2015年3月21日签订的合作合同。被告的上述违约行为致使我没有使用被告的任何经营资源,也没有办法开展工作。虽然被告给过我授权书和开展业务需要的系统的模板供我学习,但不能实际开展业务操作,被告也没有给我开通可以收件、派件的操作系统。
被告环球通达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被告双方是合作关系,不是特许经营合同关系;双方签订的涉案合同合法有效,被告一直在履行合同义务,给过原告授权书,授权其使用我公司自行开发、管理、运营的网络系统,给过其网络链接地址,让其下载网络系统,然后告知其用户名和密码;涉案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派人到商丘为原告进行网络建设,原告没有配合;原告主张合同无法履行是其自身原因造成的,原告经营快递业务没有持续、不用心;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对被告在签订合同时不具备全国性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是明知的,到目前为止,被告没有取得全国性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原告无证据证明被告曾承诺在2015年5、6月份将业务覆盖到商丘;被告在内蒙古的一些城市开展快递业务,其他地方不清楚。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胡景艳提交自称是环球通达公司提供的2张打印件,欲证明双方签订的是地级市代理协议,环球通达公司承诺为其提供形象支持、广告支持、人员支持、培训支持、新网点开业、业务指导等支持。因打印件上均未加盖环球通达公司公章,环球通达公司亦不认可其真实性,故本院对其真实不予认可;2.胡景艳提交加盖北京环球通达科技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的网络区域合作书,欲证明在2015年6月,因为环球通达公司无法提供全国性快递业务许可证,故环球通达公司提出以该合同替换双方于2015年3月21日签订的合同,侧面证明环球通达公司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环球通达公司不认可其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因该网络区域合作书显示的合同主体为北京环球通达科技有限公司,非本案被告,与本案无关,故本院对其真实性不再予以审查,对其证明目的亦不予认可;3.胡景艳提交4份录音,欲证明双方是特许经营合同关系,环球通达公司未取得全国性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且承诺在2015年9月取得该证,环球通达公司曾提出以北京环球通达科技有限公司的网络区域合作书替换2015年3月21日当事人双方签订的网络区域合作书,环球通达公司曾承诺退还其6万元解除合同,但后来环球通达公司又不同意了。因胡景艳未提交其他证据以确认录音中谈话人身份,环球通达公司亦不认可其真实性,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纳;4.环球通达公司提交环球通达物流系统网页截图打印件,欲以此证明其已经建立全国经营网络系统,胡景艳也登录该系统并开展实际经营,胡景艳不认可其真实性和证明目的,称在多次催促环球通达公司的情况下,环球通达公司在2015年4月23日才向其提供了该物流系统软件,其是利用该系统进行学习的。根据该截图显示,胡景艳最早登录时间为2015年4月1日,当日仅登录一次,2015年4月13日下午登录5次,且5次均在一小时内,2015年4月14日下午登录5次,2015年4月15日早上登录2次,2015年4月17日下午登录2次,2015年4月19日下午登录5次,从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四个月的时间,胡景艳仅在2015年8月3日下午20分钟内登录8次,从2015年9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四个月的时间,胡景艳仅在2015年12月12日上午登录1次,从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2月29日两个月的时间,胡景艳仅在2016年2月17日登录2次,从2016年3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四个月的时间,胡景艳仅在2016年5月8日登录1次;环球通达公司北京一级中心在2016年6月1日至2016年6月23日期间,显示运单20件,涉及收件人13人,收件区域为内蒙古、天津、浙江、吉林、贵州、黑龙江,受理单位为巴林左旗和赤峰市。因该打印件系环球通达公司单方制作,胡景艳不认可其真实性,环球通达公司也未提交其他证据予以佐证,且环球通达公司自认环球通达物流系统是其公司自行负责管理、运营,故本院无法确认其真实性。即使该证据内容属实,根据打印件中显示的胡景艳登录系统情况,结合环球通达公司提供其他证据欲证明胡景艳拒绝环球通达公司员工上门辅导系统安装服务的情况,也无法得出胡景艳已实际开展经营的结论;该打印件仅显示环球通达公司在“北京一级中心”站点的扫描情况,无法以此证明环球通达公司已经建立全国经营网络系统;5.环球通达公司提供郑××身份证复印件、书面证言,欲证明2015年11月16日环球通达公司指派员工到商丘提供上门辅导系统安装服务,但胡景艳拒绝了。因郑××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本院无法核实该书面证言的真实性,故对该证据,本院不予采纳;6.环球通达公司申请证人李××出庭作证,欲证明其曾指派员工到胡景艳处提供上门服务。胡景艳认为证人与环球通达公司存在利害关系,证言不真实、不客观。根据证人证言的内容及环球通达公司提交的火车票、客车发票等证据,以及胡景艳陈述其接到自称北京环球通达科技有限公司员工的电话,要为其提供培训,但其因为是与环球通达公司签订合同,故拒绝的内容,本院确认李××曾在2015年11月16日去过河南省商丘市,但对其去往商丘所为何事则无法确定,故无法确定环球通达公司曾指派李××到原告处提供上门服务,也无法确定具体服务内容。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5年3月21日,环球通达公司(甲方)与胡景艳(乙方)签订《北京环球通达快递有限公司网络区域合作书》(以下简称涉案协议),约定:为了推动全国物流网络的构建,甲乙双方以区域联合的方式达成合作;双方均应向对方披露且保证,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双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和情况:乙方或为自然人,需提供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乙方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以个体经营或注册公司的形式与甲方合作,如注册公司后期需要提供国家,行业及地方主管部门需要的全部证件的复印件给甲方留底;若因乙方个人原因致使合作经营无法正常开展,均视为乙方根本违约,因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工商、税务、邮政、交通等国家职能部门进行的查处及处罚均由乙方承担,甲方概不承担任何责任;甲方为合格的独立法人,有权和乙方洽谈环球通达快递物流区域合作合同,并有权订立本合同及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全部权利和义务;双方担保各自上述披露真实可靠,如有虚假陈述,视为严重违约;甲乙双方系网络合作关系;乙方自愿与环球通达公司达成战略合作,与甲方签订地级市代理合作协议,在约定期限内,乙方成为环球通达快递物流网络在河南省商丘市的合作运营商,乙方自负盈亏,自主经营;乙方自己负责处理合作公司的设立事项,办理相关证件,并承担本公司设立与经营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甲方协助乙方办理营业执照的设立事项,提供相关材料,因此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环球通达公司为环球通达快递物流网络的名称、商标等企业标识、象征及经营体系等无形资产的所有权人和合法持有人;乙方应积极做好环球通达快递物流网络的对外宣传工作和区域网点建设工作,严格执行甲方的经营规划和VI标识;甲方应积极做好环球通达快递物流的全国网络建设工作,不断提高网络覆盖率,力争成为覆盖面全、运营效率高的全国性物流货运公司,并积极在同城快递的基础上向全国快运网络发展,在不完善阶段或个别盲区,采用自营或第三方合作的方式以完成必要的业务流程,对于乙方自行拓展网点的工作应给予支持和指导,乙方对于甲方正在努力成为全国性网络的过程知悉并愿意共同推动该项目的进展;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成立,在乙方向甲方足额缴纳了系统网络共同建设的首批投资款项后,此协议生效,以甲方盖章收据为准,双方正式进入网络共建阶段,本合同期限为1年,自2015年3月21日至2016年3月20日止;甲方对乙方所设立的公司及其合作网点进行统一网络管理与业务指导,但不参与乙方的内部具体事物,不承担乙方的债权债务和相关费用;甲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中应由甲方履行的全部条款;甲方在双方意向书签订之日起授权乙方使用环球通达快递物流网络及商标等标识进行合法活动的权利;甲方向乙方提供物流软件系统,指导并监督乙方安装、使用及日常维护;甲方负责全国网络平台的搭建,各区域邮路规划指导、主干线解决方案;乙方同意并承诺无条件的接受甲方统一管理与业务指导,并承诺无条件实施甲方网络规定的派送范围派送;乙方自愿遵守和执行《环球通达快递物流网络管理规章》,自愿遵守甲方制定的其他有关物流、营运,结算等公司规定、制度等;乙方的经营范围仅限于河南省商丘市所属行政区域内;乙方承诺并同意无条件使用甲方提供的标有环球通达商标、标志和统一标识的面单、资料袋或货件包装的包装物等,有关环球通达商标、标志和标识的包装物、面单和资料袋等的印刷权归甲方,由甲方统一印制并按照省级价格有偿供应给乙方;在乙方合作区域内,乙方(已经向甲方报开的网点)必须接受甲方的派件;乙方应于本合同成立之日起向甲方支付物流系统网络共建首期投资9万元,一次性支付,续签合同不再收此费(此款不退);双方约定在签署本合同前,所签署的任何与本网络有关的协议、合同承诺等与本合同相抵触的部分或者全部均为无效。涉案协议后附的《运行承诺书》载明:本人已认真阅读《环球通达快递合作手册》、《环球通达快递运营手册》及本合作书正本和附件的相关内容,赞同环球通达快递的运作模式,自愿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及合同条款,自愿承担因过错或违反承诺和合作合同而产生的一切责任。落款处有胡景艳签名。《授权书》载明:兹授权河南省商丘市胡景艳为北京环球通达网络系统(市域)级合作商。收据显示:环球通达公司在2015年3月21日收到胡景艳交纳的河南省商丘市级网络建设费9万元。但胡景艳称其实际交纳8万元。
《招商手册》载明:环球通达公司出品;“企业简介环球通达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3月13日,创立初期主要从事跨区域的航空货代业务、陆运专线业务及快递业务。……为了拓展业务,公司成立专业团队,在现有货运业务、物流系统管理的基础上,成立专业团队,开始全国快递市场拓展与网点建设。”;“产品及服务环球通达主要提供跨区域的航空货代业务、陆运专线业务及快递业务。”;“政策扶持开业前:区域站点分析评估:总部协助站点管理者评估该区域竞争态势及站点配置情况,并提供相应经营指导。业务培训:总部将提供业务流程、系统使用、手持终端、客户处理、结算、规章制度、6A现场管理等培训。实操练习:总部安排新加盟站点员工(每个站点3-5个名额)赴就近示范点进行培训和学习,示范站点安排经验员工一对一指导。品牌形象及VI导入支持:总部提供站点VI系统手册及装修手册、指导站点品牌及VI导入;开业后:经营管理支持:区域网管人员对加盟站点提供营运管理(人员架构、财务、发展规划)和经营管理支持,同时对各站点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信息系统支持:总部的快递信息服务系统、手持数据终端系统,将提供完整、全面、方便快捷的信息技术支持。疑难咨询及经营指导:总部客户服务部为各加盟站点提供日常营运过程中阴暗解答及支持,持续进行相应经营指导。培训支持:总部对各加盟站点提供日常业务培训、经营管理培训、末端服务标准化培训等,有效提高加盟站点员工技能水平和管理水平。广宣推广支持:环球通达总部为各加盟站点提供当地广宣支持,包括广宣设计制作、推广渠道选择等支持。”经查,“环球通达服务有限公司”不存在。
2012年6月20日,环球通达公司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许可证编号:京邮20120016-09B),业务范围为国内快递(邮政企业专营业务除外),地域范围为北京市,有效期至2017年6月19日。
2015年11月16日,环球通达公司员工郑××、李××曾到过河南省商丘市。李××称,环球通达物流系统是公司任何一个员工都可以进去查看并处理,给加盟商装载该系统由其负责;环球通达公司是北京环球通达科技有限公司的子公司,两个牌子一套人马,北京环球通达科技有限公司主要做技术开发;环球通达公司的办公地点在大兴区金星路12号,快递仓储是在大兴区黄奕路军合物流园D区,现在是否正常运营不清楚。环球通达公司认可证人李××除环球通达公司与北京环球通达科技有限公司关系的陈述之外的其他证言。
环球通达公司称其已经不在大兴区物流园经营,其实际经营地点即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丰台区南四环中路甲38号派诺利文创园A座317号。
上述事实,有原告胡景艳提供的涉案协议、收据、《授权书》、《招商手册》、照片打印件,被告环球通达公司提供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人证言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特许人许可被特许人使用其拥有的经营资源、收取特许经营费以及被特许人遵循合同约定的统一经营模式进行经营是商业特许经营的基本特征。本案中,涉案协议明确约定环球通达公司授权胡景艳使用环球通达快递物流网络及商标等标识进行合法活动的权利,授权胡景艳在特定的区域和时间内使用其环球通达快递物流软件系统等无形资产;胡景艳应积极进行环球通达物流网络的对外宣传工作和区域网点建设工作,严格执行环球通达公司的经营规划和VI标识;自愿遵守和执行《环球通达快递物流网络管理规章》,自愿遵守环球通达公司制定的其他有关物流、营运,结算等公司规定、制度等;同意并承诺无条件的接受甲方统一管理和业务指导。为维护统一的品牌形象和经营管理模式,双方还约定,环球通达公司有权对胡景艳设立的公司和合作网点进行统一网络管理与业务指导。从上述约定和环球通达公司在合同签订后提供给胡景艳的《授权书》的内容可以看出,胡景艳与环球通达公司所签涉案协议的核心内容是环球通达公司将其拥有的商标、环球通达快递物流网络等经营资源许可给胡景艳使用,胡景艳在其统一的经营模式下进行经营。故,涉案协议中既包括了经营资源的使用,又包括经营模式的统一,符合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的特征,其性质应为特许经营合同。因此,对于环球通达公司主张双方仅是合作关系、合同并非是特许经营合同的抗辩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涉案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特许经营合同的根本目的是被特许人在特许人指导下使用特许人的相关经营资源,在特定经营模式下开展特许业务。本案中,双方合同约定以胡景艳使用环球通达公司经营资源开展快递物流业务、接受环球通达公司派件为主要特许业务,胡景艳被授权使用经营资源的范围为河南省商丘市。环球通达公司虽然给胡景艳提供了授权书,但是并无充分证据证明其已经为胡景艳提供了业务培训、经营指导、系统安装等可供胡景艳开展实际经营的必要条件。而且,众所周知,网点的覆盖和邮路的顺畅是快递业务正常开展的重要条件,环球通达公司仅取得地域范围为北京市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且自认在内蒙古的一些城市开展快递业务,其他地方不清楚,故胡景艳利用环球通达公司经营资源开展特许业务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其可以据此要求解除涉案协议。但是鉴于涉案协议的合同期限已经届满,本院对胡景艳提出的要求解除涉案协议的诉讼请求不再处理。
因涉案协议载明胡景艳对于环球通达公司“正在努力成为全国性网络的过程知悉并愿意共同推动该项目进展”,故胡景艳对于在签订合同时环球通达公司不具备全国性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是明知的,胡景艳主张环球通达公司没有全国性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构成违约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现无证据证明环球通达公司员工口头承诺在2015年5、6月份将快递业务覆盖到商丘市,故胡景艳主张该承诺未实现构成违约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胡景艳主张环球通达公司用北京环球通达科技有限公司网络区域合作书替换涉案协议构成违约,因无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双方合同解除后,环球通达公司应当返还胡景艳已经支付的费用,故对胡景艳要求环球通达公司返还其已经交纳的8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京环球通达快递有限公司返还原告胡景艳网络建设费8万元;
二、驳回原告胡景艳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50元,由被告北京环球通达快递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审 判 长 万迪
代理审判员 闫金
代理审判员 王霖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杜靓